电子数据取证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宋书琦
来源:《商情》2013年第34期
【摘要】信息技术促使人类社会进入了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构建了一个丰富多彩的电子信息空间,从而改变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使证据领域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也辅助法律朝着更科学的方向发展。因此,严格电子数据的取证以确保该证据的可采性能够更加规范高科技犯罪,促进我国法制发展的进程。 【关键词】电子数据;取证;保全 一、电子数据概念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又被称作计算机证据、数据电文、电子证据、数字证据或者网络证据等等。广义的电子数据是指基于电子科技或者光学、磁学等技术产生的依赖一定介质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既包括传统物理存储形式的材料也包括新型电磁存储等形式的证据材料。狭义的电子数据一般仅仅是依托现代的电子计算机技术产生并且保存在计算机内部或者一定的外部存储设备中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笔者更加倾向于广义的概念,作为立法新增加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应包括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签名、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和互联网络访问记录等证据。 二、电子数据的取证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电子数据的获取与收集相比于其他传统证据会更特殊更困难一些,因此需要严格遵守取证的原则和步骤、过程。 (一)电子数据取证应遵守的原则 1.合法原则
电子数据的获取与收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取证的主体、遵循的程序和手段以及事后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都要合法。据此,通过非法窃录、扣押和生成的电子数据都要被排除,不能作为证据加以收集。相应的在合法原则的要求下,涉及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隐私的电子数据在收集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2.及时原则
鉴于电子数据易被破坏的特性,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应当遵循及时原则。在此背景下,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电子数据应适用较为特殊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说来就是要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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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当事人申请调取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应适用更为便捷和宽松的程序及证据准入制度,保证电子数据的获取和收集能够及时和有效。 3.最小损害原则
与传统证据类型的实物性特征不同,电子数据高度的虚拟化、数据化决定了其在取证过程中易被损坏甚至灭失。这就要求取证的工作相较于过去有更强的技术性要求以避免取证过程中的失实、遗漏和不足。坚持最小损害原则才能保证电子数据完整充分的发挥其在诉讼中的证明力。
(二)电子数据的固定和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虽然立法有一些概括的规定,但是如何固定、保全的方法有哪些均没有系统的规定。笔者认为,脱胎于现代高精尖科技的电子数据的固定和保全可以分为传统方式和非传统方式两种。 1.传统方式包括公证保全和网络保全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证据是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的,这是电子数据固定和保全的一种传统方式。公证机关需要对待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审查,认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时作出具有公信力的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一般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笔者认为,在当前经济发展和民事立法背景下,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是非常必要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在如何保证当事人所提交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这一问题上,公证保全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电子数据的网络保全也是比较传统的一种方式,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和访问记录等都可以通过保全来固定证据。取证人员通过解码译码等技术手段,可以拷贝存储在开放网络中所需要的电子数据。同时,还可以向网络后台运营商收集言辞证据以保证所获得的证据的全面和充分。
2.非传统方式主要指抽离附属信息
一个完整的电子数据包括作为证据主体的数据电文内容、完备的系统运行环境以及大量的附属信息。与传统的纸质证据不同,电子数据的附属信息很有可能并不包含在主体的数据电文中。为了准确系统的调取证据,我们可以对附属信息进行抽离,筛选出主要信息的附属信息,比如文件夹隐藏的属性数据、原始访问时间、修改进程和内容等等。将抽离的附属信息固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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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体的数据电文存储在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人员在获取收集电子数据时要做好数据存储和备份,并且应书面记载哪些是“原件”,哪些是备份的“复件”。 三、结语
无论是司法行业还是信息技术行业,电子数据取证都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课题。因此,对电子取证制定相关原则、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加强对传统信息和附属信息的获取抽离将是今后理论和实践工作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王继福.民事科技证据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徐昀(副主编).证据法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 [3]杨慧.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及完善[J].中国商贸,2012 [4]王继福.电子签名的民事证据法考察[J].科技与法律,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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