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确保运行稳定,保障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综合管廊是指为了方便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避免重复挖掘和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而建设的地下管廊系统。其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章执行。 第三条 全体从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
第四条 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应当按照责、权、利的原则,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不推诿扯皮。
第五条 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综合管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综合管廊的基本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综合管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由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修订,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掌握运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综合管廊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设置警示标识,并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综合管廊的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部门和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所有人员了解工程的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综合管廊建设档案,记录施工、验收、竣工等各个阶段的相关资料,便于管理和查阅。
第十六条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综合管廊进行巡查、检测,消除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综合管廊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 综合管廊运行单位应当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了解设施的运行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廊运行单位应当制定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设施状况,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廊运行单位应当建立设施运行档案,记录设备运行情况,便于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综合管廊运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备检修,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廊运行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廊运行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处理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廊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护计划,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维护人员,提高维护技术水平,确保维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条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维护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确保维护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一条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护档案,记录维护过程和结果,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时处置各种问题,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综合管廊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综合管廊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综合管廊管理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综合管廊管理部门应当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规章适用于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全部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将本规章的内容向全体工作人员宣传,使其了解并遵守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章的相关规定的人员,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生产。
综合管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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