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隐名股东的权益和责任,隐名股东主要通过名义股东行使相关权利,原则上隐名股东有以下权益:
1、资产收益的权利;
2、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的知情权;
4、表决权;
5、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权利。
隐名股东的责任:
1、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隐名股东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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