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的权利:
1、租房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确保合理使用出租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使用情况,并行使决定修复和扩建的权利。定期行使检查出租房屋的权利;
4、提前收回自住权。规定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行使索赔权;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后,出租人的权利是否同意续签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
2、保持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义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在交付出租房屋后不能因第三人主张享有出租房屋权利而使用和收入出租房屋;
5、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终止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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