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规定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以及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程序。合同诈骗罪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犯罪嫌疑人可被取保候审,但需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受害人可向有关部门报案,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一、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是怎样规定的
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意取保候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犯罪嫌疑人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能判处刑罚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1、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能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怀孕、哺乳自己未满周岁婴儿妇女;
4、对拘留犯罪嫌疑人证据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逮捕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能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
7、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决定起诉需要复议、复核。
这类案件的违法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时,案件的违法犯罪人员故意欺骗或诱骗他人,签订合同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侵占他人财产。受害人员可以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处理,判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办理。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根据数额不同而有所规定,对于数额在5万元至8万元之间的单位合同诈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罚金刑;若数额在8万元至10万元之间,将被处以拘役刑;而达到10万元的单位合同诈骗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对于数额更大的合同诈骗罪,刑期将进一步增加。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包括复杂的客体、虚构或隐瞒事实的行为以及故意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对于此类案件,受害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报案,违法犯罪人员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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