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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法律定义及构成特征

2024-07-18 来源:划驼旅游

窝藏、包庇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窝藏、包庇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追诉和执行的活动,对象是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主体要件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是故意,不了解对方是犯罪分子或提供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行为不能构成该罪。

法律分析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

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结语

窝藏、包庇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追诉和执行的正常活动。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和依法被追诉的人。行为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或提供假证明包庇犯罪都构成本罪。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窝藏或包庇行为之一即成立。本罪的主体为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不知对方是犯罪分子或无知情况下提供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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