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扩展资料:
电梯井口防护标准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其高度在1.5m至1.8m范围内。同时井道内应每隔10m且不大于2层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对楼层和屋面短边尺寸大于1.5米的孔洞,孔洞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底部应加设安全平网。
在电梯井口处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电梯井口的防护栏杆和门栅应以黄黑相间的条纹标示,并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标准进行制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